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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理课】电子商务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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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5 14: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商经理课】

电子商务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1】
2022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到上海市青浦区某室检查。经查,当事人杨秀革开设有一家餐饮店,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于2022年6月开始以“奔跑的寿司酱(华新店)”的招牌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从事外卖销售,并上架“三文鱼刺身”“海美刺身三拼”“小甜虾”等生食类食品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停止上述生食类食品的销售。
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实际经营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不符,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许可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请分析:
1.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当?为什么?
2.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什么还不能开展生食类食品销售?国家如此规定有何意义?
分析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还是其他形式的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都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解析:开放答题。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除正常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外,还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这是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正当,严格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开展生食类食品销售具有特殊要求,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生命健康安全至关重要,所以国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也要求履行特殊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只有获得生食类食品经营特殊许可,才能开展生食类食品销售业务。
知识点:电子商务行政法律责任
难度级别:3
【案例2】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公司董事长黄某等人,采取“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设置“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并形成119层会员网络、八级代理公司吸纳资金,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云联惠公司有效会员达890多万人,代理公司达1500多个。被告人田某某积极参与云联惠公司及黄某组织、领导的活动,斥资48万元购买云联惠公司湖北一级代理权,担任云联惠公司云联商城运营总裁。田某某在个人积极参与活动期间,还成立裸购、云联美购等公司,宣传、遵循云联惠公司设定的运营模式,采取多种手段,为云联惠公司发展直接下线人数285人,下线层级39层,下线总人数58095人。田某某及其下线58095名会员ID累计库存积分充值购买达3.1亿多元。
请分析:
本案黄某和田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该罪有何特征,应如何防范?
分析要点提示:
发展下线、靠拉人头来获利是传销类犯罪的典型特征,需要对照行为特征来认定犯罪种类,并做好防范。
解析:
开放答题。
云联惠公司董事长黄某等人,采取“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设置“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并形成119层会员网络、八级代理公司吸纳资金,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云联惠公司有效会员达890多万个,代理公司达1500多个,应认定为传销。
被告人田某某积极参与云联惠公司及黄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斥资购买云联惠公司湖北一级代理权,担任云联惠公司云联商城运营总裁。在个人积极参与传销活动期间,还成立裸购、云联美购等公司,宣传、遵循云联惠公司设定的运营模式,采取多种手段,为云联惠公司发展直接下线。田某某为云联惠公司及黄某等人在湖北地区的传销活动的实施、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应追缴云联惠公司因被告人田某某及其下线带来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田某某的个人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知识点:电子商务刑事法律责任
难度级别:3
【案例3】
2016年,被告人方国红在“云联商城”平台上注册会员,并缴纳代理费取得代理权,在台州市成立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公司,借助“云联商城”平台,以“消费全返”为诱饵,积极发展会员。
经鉴定,被告人方国红注册的账户“86”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4层,下线层级15层,直接下线人数8个,下线总人数2383个,提现金额183418.41元,到账金额178210.75元。账户“云联惠99999”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5层,下线层级14层,直接下线人数107个,下线总人数1763个,提现金额224789.09元,到账金额218045.41元。账户“方国红fgh”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3层,下线层级16层,直接下线人数95个,下线总人数3469个,提现金额246380.53元,到账金额239676.82元。
请分析:
1.被告人方国红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罪具有哪些特征?
2.结合实际,谈谈应如何防范案中犯罪行为的陷阱。
分析要点提示:
发展下线、靠拉人头来获利是传销类犯罪的典型特征,需要对照行为特征来认定犯罪种类,并做好防范。在共同犯罪中,需要根据各人所起作用来认定主从犯罪,以科学定罪量刑。
参阅:参云联惠网络传销案相关报道;谭元斌. “云联惠”网络传销案一骨干分子被判刑[J/OL]. 新华网2018-11-23,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8-11/23/c_1123759027.htm.
解析:
被告人方国红借助“云联商城”平台,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国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国红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的经营模式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投资款成为会员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会员投资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首先,从发展会员方式看,云联惠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公司会员,并以升级为名要求会员缴纳“入门费”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从组织结构看,云联惠开发的云联商业大系统会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并锁定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
其次,从获利方式看,会员除了通过发展直接下线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外,每个下线人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者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佣金,本质上属于“复式计酬”。
综上,云联惠的运营模式与传销活动并无本质区别,应认定为传销组织。其次,被告人方国红成为云联惠会员后,又注册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云联惠传销模式的代理实体,其作为管理人员,积极推广云联惠传销模式,其行为对云联惠在台州地区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
综上,被告人方国红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犯罪构成,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知识点:电子商务刑事法律责任
难度级别:3
【案例4】
居民袁先生在头条APP上看见了一条“满意贷”APP的广告,因最近要交房租,钱不够,受害人点击链接下载了“满意贷”APP,填写个人信息。后联系对方需要贷款30000元,对方让受害人贷款额度的20%存入银行才能下款。受害人操作之后,并将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发给对方,之后银行卡分三笔被转走,对方称只是刷流水,对方称还需要刷9000元的流水可以放款,后受害人通过“京东金融”绑定银行卡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9000元,之后对方没有放款,让受害人继续刷流水,袁先生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
居民吴女士接受一位陌生人添加了微信,询问受害人是否办理贷款,受害人称需要办理,后添加对方QQ沟通贷款事项,对方称是马上金融内部人员,可以给受害人贷款,让受害人下载“马上金融”的软件,之后受害人在对方的指示下在该软件内进行操作,受害人通过网银分四笔向对方转账67000元,后对方未给受害人下款,受害人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
居民郭女士在家刷视频时上看到关于贷款的海印金融APP平台连接,下载了该APP,受害人按照平台显示的要求注册了个人信息,之后点击了贷款,平台显示受害人贷款额度10000元的信息,受害人就点击了提款申请,结果没有提款成功,受害人就问APP客服没有提款成功的情况,对方让受害人看一下填写的银行卡信息是否正确,受害人一看就发现银行卡信息填写错误了,对方让受害人添加QQ后,称银行卡信息错误,钱被冻结,需要支付解冻金,对方又给受害人提供了银行卡号,受害人按照对方要求,给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账一笔10000元,之后对方又让受害人交贷款的50%解冻金才能下款,受害人意识到自己被骗,遂报警。
请分析:
案例中居民袁先生、吴女士、郭女士所陷入的犯罪行为具有什么特征?具有什么危害?结合实际,谈谈如何防范。
分析要点提示:
要区分正常“借款”和“套路贷”“借款”,后者仅仅是犯罪分子侵吞被害人钱财的借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之实。参阅:胡勇 王春.网络贷款套路深,借钱须谨慎:一看二懂三留痕, 法制日报2019年04月14日
解析:
近年来,“套路贷”犯罪越发猖獗,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寻衅滋事和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所谓“套路贷”,是指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随后利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困境,迫使其以新的借款进行平账,大幅度地抬高借款金额。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到,“套路贷”的“借款”只不过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钱财的借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之实。
“套路贷”大多是团伙犯罪,数人以至于数十人纠集一起,采取各种违法手段侵占被害人的钱财。有的敲诈勒索,有的侮辱谩骂、还有的大打出手,只要达到侵占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在手段上无所不用其极。因此,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主犯从重处罚。
套路就是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等,在借款逾期后,通过各种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等。因此,如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遇到类似贷款条件特别好、签的是“阴阳合同”、单方面认定违约等情况,必须提高警惕。对于要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要看清,二要弄懂,三要留痕,提高防范意识,谨防受骗。一旦发现受骗,要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尽管“套路贷”的目的都是侵吞被害人钱财,但由于手段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罪名。有的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有的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罪,有的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有的甚至牵连两种以上犯罪。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查清犯罪的性质和各种情节,按照刑法的规定,准确适用罪名和刑罚,坚决遏制“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发展蔓延。
随着办理网络贷款的人逐渐增多,不法分子也看到了新的诈骗机会。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网贷的名义,实则为诈骗。这些网贷平台号称没有申请门槛,只需提供身份证以及本人照片。放贷款时,会利用手续费、征信费、认证费等名义,将大家的贷款克扣掉很大一部分。等大家还款时,却发现利息与本金已经变成了一笔巨款。
“套路贷”通常由如下作案手法:
1、犯罪嫌疑人利用了一些人征信低、无法在银行办理无抵押贷款又急需用钱的心理,释放低利息或无息贷款、资金快速到账等诱饵来吸引急需用钱的被害人。
2、犯罪嫌疑人会在网络上制作虚假贷款公司页面,或在社交软件群中投放大量“无抵押、无担保,正规公司,快速放款”的广告,并预留联系方式,等待被害人上钩。
3、犯罪嫌疑人诱骗被害人登陆事先伪造的贷款公司页面,或登陆正规贷款公司页面,并伪造“贷款合同”、“法人资质”、“公司执照”等,营造正规贷款公司的假象。
4、犯罪嫌疑人编造贷款流程,要求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此搜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
5、犯罪嫌疑人以“收取保险费、保证金、激活费、服务费、包装费”或以“审核还款能力”等借口诱骗被害人通过银行卡、第三方软件转款。
我们需要做好如下防范:
1、切勿轻信各类电话、短信、社交软件群等形式的贷款广告。
2、申请贷款时,需到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降低贷款的风险。正规的贷款机构都具有营业执照,在进行信用贷款时需要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资产证明手续。
3、即使贷款人在网上看到了贷款广告,也需要到线下的门店进行证实。在申请之前可以旁敲侧击的询问是否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固定的办公场所。
4、银行、正规的贷款公司不会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就提前支付“保证金”、“手续费”、“保险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因此要去了解贷款诈骗的防范意识,谨防落入诈骗陷阱。
5、强化自我的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要提高警惕,谨慎使用个人的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到贷款平台。
知识点:电子商务刑事法律责任
难度级别:3
【案例5】
马某系在校大学生。2021年4月的一天,马某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买某品牌零食后,退货时因疏忽没有将全部商品寄回给商家,却仍然收到了全额退款。原来,该商家为了方便客户,在买家提起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后,只要退货信息显示快递被售后部门签收,财务部门不等查验退货详情就会将货款退给客户。马某发现这一漏洞后,便起了零成本“薅羊毛”白吃零食的贪欲。之后,他频繁下单购买该商家的各类零食,签收后便向电商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以此来“薅羊毛”。尝到甜头的马某,觉得自己的行为天衣无缝,可以长久地“白吃”零食。该电商年终审计时,发现来自马某的三十余单退货信息虽有快递显示被签收,但并未真正收到包裹,也没有商品退回入库,是人为利用退货规则漏洞,骗取商品和退货款,当即报警。截至案发时,马某已经通过这种虚假退货的方式累计骗取退货金额8000余元。
请分析:
1 .  本案例中 ,在校大学生马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2.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区别正常的“薅羊毛”行为与非法的“薅羊毛”行为。
分析要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薅羊毛”是网购者用商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在规则之内获取一些“便宜”的惯用购物技巧,但如果利用电商退货规则上的漏洞,通过下单后虚假退货骗取大额退款,将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幸福生活是靠自己奋斗出来的,而不能投机取巧不劳而获。本案被告人存侥幸之心,利用网络购物漏洞“薅羊毛”,获取不义之财,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所以,网络购物一定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逾越规则获取非法利益,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退款不退货,利用“闪电退款”构成诈骗罪。根据“闪电退款”服务规则,符合要求的会员申请退货并寄出商品后即可收到平台的退款,无需等待商品抵达平台仓库。犯罪嫌疑人通过申请退货骗取平台的退款,实际上并未将商品退回,而是占为己用或者出售牟利。
部分学生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抱有从众和侥幸心理,在得知这一牟利“技巧”后便如法炮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大学生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注意辨别“免费福利”“薅羊毛”等标签背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防治“薅羊毛”,最重要的还是平台和平台内的商家要做好相关工作,包括规则、制度的制订,不要犯标错价这种错误,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同时,商家也要诚信,不要搞恶意营销。在互联网环境下,要求零差错不太现实,一旦出现问题,或被别人恶意解释,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申请撤销。
网络平台应该积极作为,担负起责任,不能完全按照平台流程,任由系统自行处理。假设商家被投诉了,平台直接扣保证金,这就太不负责任。人工客服要及时跟进、分清是非,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哪方更有道理。如果一味指望店主自己起诉到法院,这种方法过于耗费人力物力成本。如果交易平台能及时介入,会更加便捷、有效率,也节省成本。归根结底,更多的还是要提高网络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搞优惠活动时谨慎一点,一旦出错,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知识点:电子商务刑事法律责任
难度级别:3
【案例6】
2021年1月,李某下载聊天工具,添加“沐沐”(刷单客服人员),安装刷单软件,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APP“刷流水”,每张卡每天获利人民币50元。后其介绍其朋友陈某、张某均将银行卡账号、密码、电话号码绑定至刷单平台,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实质上是为其转移、“洗白”诈骗资金。后李某、陈某、张某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1年8月,唐某为赚钱上网搜索“推广广告兼职”,对方承诺唐某将一个“手工活招聘”广告推广到微信群内即可赚相应好处费。唐某到数个菜场以赠礼品的形式吸引群众帮助其推广广告。李某在领取礼品后将该广告发送至同事微信群,其同事被害人陈某看到该广告后,添加他人微信导致被诈骗6万元。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
2021年9月底,中专在读学生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贷款信息,并与对方联系,按照对方要求先后办理了5张银行卡交给对方确认,并微信收款1000元。之后,王某将上述5张银行卡、手机及支付密码提供给四名陌生男子使用了一天,并帮助对方用手机扫脸确认身份后使用手机银行APP。当日对方将银行卡和手机还给王某,并支付920元报酬。经公安查询,上述5张银行卡共计关联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2起,直接转入涉诈资金共计49万多元,支付结算金额230多万元。2023年6月,王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请分析:
1 .  本案例中 ,李某、唐某以及在校大学生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  结合实际,谈谈李某、唐某以及王某行为的危害性。
分析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面对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我们须时刻保持警惕,不可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受到法律的制裁。
解析:
近年来违法兼职而不自知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大学生群体占比尤为显著。要知道网络刷单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会对学生的学业和个人征信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此我们应提高辨认能力,不要轻易被蝇头小利诱惑,如遇类似网络刷单等诈骗行为应及时报警、挽回损失。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十二、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引流推广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推广帮助的行为。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工作因门槛较低赚钱容易,而吸引了一众年轻人。在选择从事网络推广营销工作时,我们定要擦亮双眼,注意审查其业务是否合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面对此类诈骗活动我们定要保持理智切莫贪图小利,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1.钱财需取之有道,法律红线不可越
帮人办理几张银行卡,就能轻松获得上千元的“好处费”,这种看似轻松的工作,吸引了不少如案例一中小宇这样的年轻人落入“跑分”陷阱。实际上,“跑分”就是在为诈骗团伙或网赌团伙洗钱,这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参与者不仅征信会受到影响,更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剑走偏锋,越过法律红线。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要依靠自己踏实的劳动创造财富
2.隐私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很重要
许多诈骗团伙,利用他人的社交账号和各种支付账号进行洗钱活动,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第一,切勿随意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不要利用自己的账号帮他人提现;第二,来路不明的链接不要点,不轻易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不扫描没有安全保障的二维码;第三,不要随意接受他人所谓“扫码赠礼品”的请求,避免个人信息被窃取
3.诈骗团伙套路深,寻找兼职需谨慎
“帮信罪”并不局限于出租银行卡或帮转账,为违法犯罪人员“引流拉客”,同样会面临处罚。像案例三中唐某的行为,看似只是进行了广告推广,但实质上已经成为了诈骗团伙的帮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扫码免费领礼品、转发兼职广告、拉人进群等情况,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遇到问题,第一时间向警察求助
认清“帮信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拒绝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知识点:电子商务刑事法律责任
难度级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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