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管理传播网,中国经济管理大学,工商管理MBA专业资源库(29年)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36|回复: 0

新《公司法》3项惩罚措施值得关注!之前未实缴的公司怎么合理应对?风险有哪些?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1-5 15: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已确认修订通过,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原文想必大家都已经看过,小编今天为大家来总结和梳理一下
1、新《公司法》关键点有哪些?违反会有什么后果?
2、以前未实缴公司3种可行的调整方案
3、“五年内缴足”给企业带来的3种风险
4、新《公司法》下,未来公司7大变化



01


新《公司法》核心说了什么
违反会有什么后果?

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版《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并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有112个条文经历了实质性的修改。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核心点分别用一句话总结:

变化一: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将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指出资期限较长的旧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变化二:扩大可用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更加有利于盘活资产。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变化三:增加董事会对认缴出资核查责任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未按期出资股东进行催告、催缴出资;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很重。

变化四: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变化五:股权转让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办理股权转让后,认缴出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变化六:增加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变化七: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变化八:增加公司强制注销制度,消除“僵尸”公司。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二、违反后果:

1、逾期出资丧失股东资格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逾期出资罚款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公示或不实公示罚款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
以前未实缴的公司怎么办?

新《公司法》中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有以下三种调整方式:

一、减资或撤资
如果以前的公司有实际业务经营,但之前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太高,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可以选择选择减资方案。

附:关于减资、撤资的财税处理
(一)个人股东减资撤资
1、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
(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2、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股东撤资减资
1、免税情形
(1)相当于初始出资部分,企业所得税确认为投资收回。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确认为股息所得。
2、需要交税情形
(1)其余部分,企业所得税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意:企业减资一般要公示45天,而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实施,所以想要减资的公司要注意期限限制。

二、股权变更转让
如果已经确认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话,如果有其他公司收购的话可以考虑转让,做股权变更转让。
(一)转让股权的0元或者低价转让
根据税务局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股权转让可以0元转让,但必须有正当理由。
2、如果无正当理由,即使0元转让,税务局也会进行核定。
0元或者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如下: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税务局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举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十四条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举个例子: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经过2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请问:该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合法?
答:0元价格不合法,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1)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
(2)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

三、注销公司
如果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经营,可以做公司注销。

(一)公司注销时,认缴的出资额需要补齐吗?
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1、没有债务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没有未获得清偿的债务,不差钱,那可以直接申请注销,不需要补齐。
2、有债务未清偿
办理注销时差欠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出资额要加速到期,也就是必须补齐。
另外,按照最高法院公司法司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总结:公司注销时要不要补齐出资,主要是考虑公司对外负债清偿情况。也就是到期要补齐,没到期如果有债务未能清偿也要加速到期,如果没有债务也没有到期就不用补齐了。

(二)公司要注销,账上的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要交税吗?
1、实收资本要交税吗?
举个例子:
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持股的公司,准备注销时账面还有500万元的实收资本。问:自然人股东在分回500万元实收资本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1)若自然人股东仅收到500万元的分回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还的款项若是超过500万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未分配利润”要交税吗?
情况一:
A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近期准备注销清算,但账面上存在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请问注销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需要缴纳。并且公司在注销清算时,账面上若是有盈余公积等,也要按照自然人股东的股份份额来计算分红的个税,A公司的股东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200万元。

情况二:
B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近期准备注销清算,账面上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请问注销时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税后经营所得,在进行股利分配或者公司注销时都无需再交纳税款了。

也就是说,在注销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不需要缴纳个税,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03


“五年内缴足”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一、抽逃资金的涉罪风险

1、抽逃资金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虚假出资

很多企业的股东没有能力完成出资时,会利用过桥资金完成出资后再归还资金(即注册资金垫资业务),这必然涉及虚假出资及抽逃资金两个问题。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限期出资的涉税风险

1、股东抽逃资金引发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

股东投资到位后出现抽逃资金的情况,必然会涉及股东(或假借他人名义)的往来借款的问题,引发涉税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东注册资金较大,出资到位后影响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注册资金较大,按规定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总资产年平均值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定金额,使得企业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提醒:公司注册资金没必要贪大,满足经营需要即可。

三、需要预警的实缴风险

1、利用过桥资金完成实缴的诱惑

股东利用过桥资金完成实缴,一定涉及“虚假出资”和“股东长期借款”问题,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风险前文已讲,不再赘述。

2、利用虚假无形资产出资的所谓筹划方案完成实缴的诱惑

有中介机构提出的所谓“注册资本限期实缴的解决方案”,即蛊惑股东申报虚假知识产权、虚假评估后作为股东出资。

这个方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一给大家分析下:

1)虚假的知识产权涉及虚假出资问题,这个涉及刑法;

2)虚假的知识产权出资后,相关的无形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其摊销不得税前扣除,涉及企业所得税;

3)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取得的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用其作为股东个人资产增资,相关的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4)无形资产出资涉及股东个人2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条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非货币出资有延期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优惠政策,但政策只是延期,并不是免除。

以非货币出资,在纳税人进行股转时,不仅仅要对股权增值的部分计算缴纳股转个人所得税,对其原值部分,同样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时是以虚假“技术成果”评估注册,税务机关极有可能对其“技术成果”评估全额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得不偿失。

04


新公司法实施后
未来公司可能出现的7项变化

1、公司注册资本越来越小
未来公司新注册,动辄几个亿、几十亿的注册资本可能越来越少了,几十万、100万元、几百万左右的小额注册资金的公司会越来越多。
2、出资方式改变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比较多样,在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下,如果现金不能到位,用非货币性投资的将会越来越多,比如技术入股、实物投资的将非常普遍。
3、对存量公司来说,可能会引发减资、注销和转让潮
如果存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减资、股权转让和注销就势在必行。
4、虚假出资、垫资可能会成为问题
由于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很多公司可能到期依然无法实缴,可能会出现通过过桥资金实现资金到位的现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垫资、虚假出资。
5、企业外部融资量可能变大
注册资金较少,会影响企业经营周转,下一步企业向外部借款融资的情形将会越来越普遍。
6、新注册企业数量会有所降低,空壳公司大大减少
7、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社区首页|美华管理传播网|中国经济管理大学|美华管理人才学校|MBA工商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美华管理咨询|北京管理培训|天津管理培训|上海管理培训|深圳管理培训|浙江管理培训|广东管理培训|新疆管理培训|内蒙古管理培训|青海管理培训|广西管理培训|西藏管理培训|吉林管理培训|沈阳管理培训|辽宁管理培训|河北管理培训|山东管理培训|安徽管理培训|福建管理培训|海南管理培训|贵州管理培训|四川管理培训|湖北管理培训|河南管理培训|安徽管理培训|江西管理培训|深圳管理培训|广州管理培训|珠海管理培训|香港管理培训|免费公益MBA培训|美华管理咨询|中国管理传播网|全国管理培训认证网|MBA职业经理培训|中国管理人才库|经理圈|Archiver|手机版|美华管理人才学校|学校新浪微博V|管理考证|MBA公益课堂|律师声明: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网站地图

黑公网安备 23018302010102号

QQ

GMT+8, 2024-12-23 08:04 , Processed in 0.024497 second(s), 21 queries , Gzip On. ICP备13013142号

Powered by Discuz! Templates yeei! © 2001-2010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