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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与跳槽,最全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11000字长文)
张异
今天我要分享的就是,如何管理离职或跳槽员工的法律风险。
在开讲之前,先问大家一个基本的问题: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孰强孰弱?
很多人印象里都觉得企业可能永远是强势的一方,比如阿里腾讯这些大公司,劳动者都显得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因为他们必须受到企业的管理,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会站在弱势的一方。
但是,这可能是我们的一个常见的误区,在更大维度的情况下,企业其实往往是弱势的一方。
为什么呢?
因为在劳动法制定之前,企业往往会利用它强势的管理地位剥削员工,比如不签合同或者说少发工资。
这会造成很多的问题和纠纷,于是劳动法运营而生。
那么它为了防范企业过度使用管理权,欺诈劳动者的权利,就更加偏向保护劳动者。
所以中小企业常常会有这样一个感受:
当企业和员工发生纠纷的时候,企业真的非常被动。员工只要一去申请仲裁、打官司,企业往往只能得到一个败诉赔钱的结果。
到了年底,也就是员工的离职潮,员工离职和跳槽的纠纷也越来越普遍。
那么在劳动法更偏向保护劳动者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怎么办?
企业总得想个法子去面对解决这样被动的一个地位。
要注意的是,员工是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主体。而企业面对劳动用工难题,往往违法解除,赔个几万块甚至十几万,员工人多,可能会赔更多。
所以说,企业真正的对手不是劳动者,而是劳动法。
如果我们能吃透劳动法本身,以及它传递给我们的信息的话,其实企业并不会这么被动。
今天分享的内容有两大点:
第一,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
第二,员工跳槽的法律风险。
两者都涉及企业与员工之间解除劳动关系这个问题。
想要张异老师
《如何用劳动制度防范用工风险》原版PPT
备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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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阶段法律风险防范
我们会从两个角度去分析该怎样去预防。
首先,是员工离职阶段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上对离职的定义一共规定了6种方式,分别是:
协商解除、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员工单方面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企业提前通知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
有这么多种解除方法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到底用哪一种方式来做会更好呢?
先看一下,这几种方式其实都伴随着一个问题,就是企业要不要给员工补偿?
简单来说,就是要不要给钱?给多少钱?
我们用颜色做区分。
绿色的是企业不用给员工补偿,蓝色是企业通过某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给员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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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是一半绿一半蓝,这其实是法律上一个常见的误区,认为大家协商解除,最后可能不用给钱,其实不是的。
第一,协商解除。
如果员工和企业协商解除的话,要看谁先提出协商解除。
如果是企业提出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说,企业必须给这个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员工和企业协商,员工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就不需要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这其实是一个小技巧。
如果我们打算和员工协商解除,在书面文件里面尽量体现是员工先向企业提出的,我们再决定协商解除。
别小看这半句话,这就决定了企业要给钱还是不要给钱。
第二,员工提前通知解除。
其实通俗来说就是辞职。
之前有个老师,说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这就是员工提前通知解除,他是没有任何的补偿的。而员工单方面解除,也意味着企业存在一定的问题。
比如,企业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强烈要求员工做一些危险的活等等。这种情况员工是可以单方面告知企业辞职的,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给。
第三,企业单方面解除。
道理很简单,企业单方面解除,一定是员工有很大的问题。
企业可以随时通知你走人,并且不用给任何补偿。
第四,企业提前通知解除。
提前通知解除,很可能对方是没有问题的。
比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能力行不行?有没有职业病?有没有违纪的行为?工作上有没有犯错等等。
这样的情况下,你可以提前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经济性裁员。
疫情期间,教培行业大规模裁员,主要原因是企业经营不善,而不是员工有问题,这样企业肯定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个口令:
如果是员工的锅,那就没有补偿,如果是单位的锅,就有补偿。
单方面解除一定是对方有问题,提前通知解除,可能是自己有问题。
然后我们再说一下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就是我们所说的N,还有2N+1,N+1之类的。
如果说你要让一个员工走人,并且是企业方提出的协商解除,或者是员工单方面通知企业解除,或者是企业提前通知员工解除,或者是员工到期不续签,严格来说都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到底怎么付?
很简单,员工工作每满一年算一个月工资,它的基数是终止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标准,另外有一个三倍封顶的条件,不过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比如,根据上海2019年的数据,当地职工的标准一般是7000~8000元,那么三倍的话就是2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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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工资超过三倍封顶,经济补偿金就要按照三倍封顶这个标准来计算。
但要注意几个点:
1.合同终止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不包括津贴、补贴、福利、年终奖,严格来说应当按照实发工资的实发数额来计算它补偿标准。
2.如果工资没有到当地职工工资标准的三倍,是没有12个月这个限制的。12个月封顶必须是建立在三倍封顶的基础上,你只有工资达到了当地基数的三倍,你才最多只能要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刚才说的那些合法的解除方式去解除,都是合法的。但如果只是因为这个员工长得太丑,所以把他开了,就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就会有后果。
如果企业强行开除一个员工,员工可以选择要求企业承担2N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什么叫恢复劳动关系?
企业强行开除员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员工其实是可以要求仲裁恢复劳动关系的。
想象一下,企业把强行开除员工,但他又仲裁恢复劳动关系再回来上班,简直气人。
所以说违法解除是我们企业开人的最坏的一个结果,尽量不要达到违法解除的状态。
当然了,员工申请恢复劳动关系,能不能恢复,取决于企业有没有恢复的条件。
比如企业已经没有这个岗位了,或者说企业已经新招人了,那么,企业也就不可能让你再恢复劳动关系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仲裁法院是不会强制企业再去录用这个员工的,他只能选择2N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这就是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之间的区别,如果是单位提出来的话,企业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员工提出来的话,员工就没有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要单位通过协商解除的方式去开除员工,尽量在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里面。
这点很重要,另外我们再来看一下有关劳动保护的内容。
说到劳动保护,没有及时发工资,没有交社保,规章制度涉嫌违法。比如员工手册里面规定女员工上班不穿短裙我就可以开除,这个明显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事情。
所以规章制度违法,员工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等。
比如暴力强迫强令冒险,企业需要去辅导核辐射那边做调研,派你去你体验一下,不要穿防护服,你给我体验一下辐射到底强烈不强烈,就叫做强令冒险。
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立即解除劳务关系。
但注意这里有一个误区: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就是辞职,是不需要经过单位批准的。
就是说他只要提前30天交了一份书面的辞职申请,单位没办法不允许、不批准。
如果这个员工在试用期内,他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通知企业走人,这种方式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但这种方式也是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最稳妥的。
如果你用前面的协商解除,就会有人提出问题。但如果你劝员工自己主动辞职,解除方式就非常稳妥。所以有些时候并不一定企业说我要开掉你,而可以说我劝你走吧。
所以说,放手是最大的宽容。
那么企业如何单方面合法开除一个员工,并且不给任何赔偿呢?
企业单方面解除就一定是员工的锅。
那么员工的锅它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个阶段就是企业单方面解除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是字字珠玑,每一个词我们都要用放大镜去看,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地开除员工。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面有几个信息。
1.必须是试用期。不过试用期内企业随便开人,同样属于违法解除,只有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除外。
那么企业就可以做一份录用条件确认书,这是每一个员工必须要签署的文件之一。每一个公司的员工都应当有一个明确他符合录用条件的文件,明确企业对岗位评判的客观标准。
比如说,我是一个送快递的,一天必须要送满20单以上,我们才认为你是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送不到20单,就不符合录用条件。
企业需要高效的人。
2.录用条件确认书要制定得明确详细,而且是可以考核的。
我们在制定录用条件确认书的时候,一定要具体明确客观详细,并且可以进行考核。
第二种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也是企业开人最常见的方式,没有之一。
这里面几个词的重点是什么?
1.什么叫严重?严重的定性是什么?法律没有给你任何定义,这时候就要有一份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把一些违纪行为定性下来。
比如,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顶撞上司,经劝说屡教不改,在易燃易爆的工厂抽烟等等。
所以说,严重违反,其实给了我们企业很大的空间去做一个自主的管理。
企业可以把自己认为比较不能接受的行为放在员工手册里,定性为严重违反。当然有些时候可能会有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比如有个员工他天天早退迟到,但单次早退迟到其实很常见,大家都会有地铁堵的时候,或者是堵车的时候,或者是家里面有事情,晚到几分钟早走几分钟都有可能。
那么你怎么去规制他们,不要去触犯这些轻微的违纪行为?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有一个轻微违纪行为可累计的机制,叫做警告性制度。
我建议每个企业都要在员工手册里面制定一个警告性制度,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接受,要有根红线。
可以这样规定,如果员工一年以内累计收到三分以上的警告信,那么我们就视为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机制妙就妙在它可以把那些轻微的违纪行为积累起来。
如果说一个员工天天迟到早退,累积起来你就可以认定他严重违反。也许他单次不构成严重违反,但累计起来就不一定了。
做员工手册一定要做到全面,尽可能把你不能接受的全部放在里面,只要你认为他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要明白员工手册不是为了约束那些好员工,而是为了限制那些坏员工。
所以在制定员工手册的时候,要想着那些坏员工会做什么,那它的作用才能体现。
因为当他们触犯这些条款的时候,你就可以掌握主动权。
3.就是合理。
虽然说法律赋予了企业一定自主权,但如果你滥用自主权,制定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那劳动司法机构也是可以认定这个制度是无效的。
比如前面非常典型的例子,女员工你必须天天穿超短裙。必须天天是为了什么?为了让老板开心吗?
当然它没有违反什么法律规定,但是不合理,不合乎我们公序良俗的社会风气。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也要考虑制度的合理性。就算我们定得再完善,如果它不合理,仍然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核心就是我们要提前有一套完善的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去规制员工的违纪行为。
这种情况下企业做到开除,员工才能做到有理有据,才不会变成违法解除。
后面我们讲讲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这对来说对企业来说举证难度很大。
其实法律的一些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因为法律没有办法对企业一刀切,毕竟全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都不一样。
比如1000块对小企业来说可能已经很大了,但是对发达地区的大企业来说,1000块就是毛毛雨。
所以说法律把定性的权利其实给到了我们企业,只是我们很多企业没有注意到有这样一个权利,没有去注意到应该去用这样的自主权,通过自主权去修改自己的员工手册,去做规制,从而导致了企业开除一个员工就赔钱,被仲裁委认定就是你违法解除。
劳动法一直在向企业传递合规的方法,只不过你要去参透它传递给你的信息。
同时,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关系,也会对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怎么去理解敏感严重的定性?
一种是企业交代员工的任务没有完成、拖延多次,都可以定性为严重,还有一种就是经过企业提出员工拒不改正。法律是允许你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单方面开掉这个员工的,而且不用给任何的补偿或赔偿。
所以大家会发现,其实这里面有很多限定条件,一旦遇到这种情况的时,不要凭直觉,要看具体规定是怎样的,然后我们再往这个规定上去靠,这样企业才有底气,才合理合法。
还有一种情况,欺诈或胁迫或乘人之危,定力或变更劳动合同。这个情况相对少见。现在基本上不会有企业骗过来一个员工这个情况,当然也可能企业给你2万或者3万一个月,结果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只有2000,这就很过分了。
最后一个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违法犯罪,注意刑事责任不是行政违法。比如开车超速,它是行政违法,不叫刑事责任,不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这种违法乱纪的事情。有刑事的判决书,那企业就可以开除这个员工,不用给任何补偿赔偿。
所以啊,企业单方面解除,有很多种情况,但是要注意最核心的就是员工手册,也就是严重违反等词语的一个定性。还有什么是违纪行为,要放在员工手册里面去规制。
这样企业和员工去解除合同的时候,就不会定性为违法解除。
接着我们讲企业提前通知解除。
前面说了,企业提前通知解除,一般不是对方的锅,而是自己的锅,或者说是无可奈何。
一个员工能不能胜任这份工作,需要先有一份考核制度。
第一步,怎么证明他不胜任工作?
第二步,你要证明你已经对他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了,有调岗和培训的证据。
第三步,再一次考核,证明他对企业的举证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一般情况下我们也不会轻易用,在能够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尽量不会用这一条。
一共有这三种情形,企业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给员工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而很多人对所谓的N+1理解是有误区的,并不是企业提前通知解除就必须要N+1,而是企业立即让你走人,不选择提前30天通知,那企业就必须赔偿N+1。
企业提前通知解除这种方式是有经济补偿金的,因为这并不是谁的锅,是无可奈何的情况。
然后关于是否胜任这个工作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要有举证、有考核。他不胜任考核,经过调岗和培训过,再不能胜任、再考核一次,企业才能开除这个员工。
所以难度非常大,难度系数5.0。
还有一种情况,叫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
这里面几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客观情况。
比如说企业遇到疫情,经营非常不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要求隔离,大家都不能上班,合同也无法履行了。
那么企业和员工协商说是否可以调岗带薪待业,员工不同意,才能够用这一条去解除员工,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让他立即走人的话,要N+1;如果你给他30天的时间,那么就没有N+1。
对于大公司比较多一些,小公司相对比较少。企业要开20个人以上或者开掉整个公司员工的10%以上,那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并且经过劳动部门的备案和报告,才能够进行经济性裁员。
而必须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包括破产法的重整、经营严重困难、转产变更形式。
还有一种客观情况,基本上都是大企业用得会多一些。因为人多,如果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对他们来说,采取经济性裁员的可能性会更多一些。要优先留用哪些员工,是较长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有没有就业养老人和小孩的顾虑,这都是问题。
这种情况下你要优先再把他们招回来的话,你要优先招这些人。
另外还有其他有经济补偿的情况,比如企业破产了,关门了,执照被吊销解散了,这些都是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不能解除的。
比如职业病观察期的、工伤的、职业病的、失能的、非工伤医疗期内的、孕妇产妇哺乳期内的、连续工作满15年退休不足5年的。
当然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单方面解除也是可以的。所以孕妇也不是绝对不能开。
这里面也是一个常见的误区。这些不能开的人其实严格来说都是可以开的,但方法只有两种。
一种是跟他协商解除,一种是他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
企业员工离职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他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员工的合同到期了,企业不续签,要不要给经济补偿?
很多人就觉得应该不用给,但严格来说,员工到期不续签,企业就要给他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有一个例外,叫企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合同到期的,但企业和员工说,我们明年我愿意跟你以原条件或者是更好的条件去续签,员工说不,我就不续签。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可以不用给员工经济补偿的。
这里面有个小设计,在企业到期不续签前,如果员工愿意的话,你可以跟他签一份到期不续签确认书。
这里面明确表明企业维持或提高条件跟员工续签,但员工确认不再续签,所以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然后签字。如果他愿意签,对于这种员工你到期不续签,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了,你要能够让员工签署这份文件,那也需要一定的忽悠能力和本事。
员工离职后,企业还要给他一个解除证明,15日内要转档案和社保交接后再支付补偿金。
这里的重点是,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是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后。员工如果拒不交接,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可以不支付他的经济补偿金,所以这一点可以作为我们让他完成交接的要求。
另外员工离职一般都要做一个结清证明,结清证明要明确双方的工资、加班工资、绩效考核奖金、奖励补贴直至双方再没有其他争议。
这个条款建议每一个离职的员工都要去签署。
当然有些情况下你可能在没有跟他谈好之前让他签了,那这种情况也要取决于是否真的结清。这个条款也不是说百分之百有效,但是在离职的时候,让员工签一定是好处大于坏处的。
最后我们说一下怎么跟员工赔偿离职的事情进行谈判。
比如他要离职,但是这个时候企业又没有很好的依据去开除员工,没有什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打手,那你要跟员工解除合同,员工第一反应就是说你没有道理,强开我,我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2N的赔偿金。
那企业怎么跟这些员工谈离职谈判?
第一个技巧叫做单点击破,先易后难。
你要对很多人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时候,不要跟集体员工去谈判,离职谈判一定要点对点,单对单。
集体谈判最大的问题就是他们容易联合起来,有抵触心态,你这种集体谈判难度就很大。
然后是先易后难,你先要跟那些没有什么太大意见的员工谈判,他愿意离职,先跟他谈。对于那些本身就有想法有脾气的,放在后面谈。毕竟人都是从众的动物,你把那些容易谈的员工都谈判完了,他会发现大家都同意了,为什么我不同意?这种情况下,你的谈判难度就会降低。
第二个是你在谈判的时候,你要跟他分析成本,衡量利弊。
现在的员工基本上都有脑子,如果不给2N这个数,我就不愿意跟你谈,这种员工你要跟他分析一下利弊,分析他的成本,降低他的收益预期。
这里最突出的,其实是时间成本。
要不到2N,就去仲裁。
但仲裁的时间成本高,仲裁期限45天,如果起诉到法院,一审3~6个月,再上诉就再加3~6个月,整个司法处理过程可以拖一年到一年半,你为了要这一点点的几万块钱赔偿金,拖一年半的时间吗?
公司是有法务的,相关律师会处理,但如果这个员工自己做,他就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
第二个,精力成本和律师费。
如果员工自己去代理,他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去应诉跑仲裁、跑法院,每一个机构可能跑三四次,四五次,这种情况下,他怎么可能有新的工作?有的话还要天天请假。
那如果自己不去,就要请律师去,高昂的律师费用,到手一年半之后还是2N吗?
对于企业来说,肯定是愿意跟你打这个官司的,因为要做规矩,并不是每个员工一闹事说要去仲裁我就给你钱,这不现实。
所以降低员工的预期很重要。
第三个点,当场签字,额外利益。你跟员工离职谈判一定要及时,不能让他回去想。如果员工说今天回去考虑一下,那员工回去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1.他会找周围的人诉苦,周围的人肯定会说这个企业太过分了。
2.他会找律师,律师会说你就先不同意,让他们强制开除你,你能拿到2N的预期会很高。
所以我们要当场签字。而且企业可以说,你愿意跟我当场谈、当场签,我愿意给你额外利益。
额外利益的方式有好几种。
1.现金的方式。适当上调补偿的标准,比如你原来是n,你当场签字,我就给你1.2倍。
2.如果你当场签字,我可以额外给你承担一个月到两个月的社保的公司承担部分。这段时间你去找工作,但这部分社保等于是我额外赠送给你的。
3.如果说你愿意当场签字,我可以给你写一份推荐信,以企业的名义出,在做背景调查的时候,我们也愿意给你一个好评,便于你后面的求职。
额外利益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但我们企业要说清楚,你不当场签,这些条件就作废了。下一次谈判就是下一次的条件,绝对不可能有额外利益。
02#
员工跳槽法律风险防范
然后我们进入下一个环节,员工跳槽的法律风险防范。
员工跳槽这个事情,我们最担心的是会发生什么问题?
没错,就是他把在我们公司知晓的客户名单、客户资料,甚至是技术信息、图纸方案、配方,用到他的新公司,造成他的新公司跟我们原公司有竞争关系,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去想,怎么能够防止员工跳槽后造成公司的利益损失。
我之前的课程讲过,任何一个员工都要签5+1份文件。
哪几份?
入职信息表、录用条件确认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预防跳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最核心的文件就是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大家注意这5份是必签的,而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是有价值的人才要签的。
那么保密协议怎么签?为什么要员工必须要签保密协议?
第一点,保密协议其实保的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什么叫商业秘密?法律上定性叫做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而且采取了保密措施,这叫商业秘密。
前面几个词基本上问题不大,你就看这一个保密措施。简单地说,如果你不对这个东西实施保密措施,它就不能定性为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你要把一个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你必须有保密措施。
什么叫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有很多种。
第一种叫做分级管理,比如腾讯阿里员工都分很多等级,什么等级的员工可以接触到什么样的信息。你可以在规章制度里面明确,低层员工无法知晓公司的一些核心机密信息,高级员工、特定员工才可以。你把这点放到制度里面去,就是做了一个分级管理。
第二种就是对你所要保密的信息,做物理上的上锁或软件上的加密。什么叫物理上锁和软件加密?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是可口可乐企业的立基之本,你可以把它放在一个保险库里面锁住。如果你是一个软件企业,你可以把你们的代码做一个加密,只有特定的员工知道解码密码。
第三种叫进行了保密的标识。就是说,公司里面一些文件,你可以在上面加一个「保密机密」的标识。大家在看电影的时候,机密文件里面一般都会有两个字「机密」。这个东西在劳动法上有没有用?有用。采取了保密标识,也说明了企业把这个信息定性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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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刚刚说到商业秘密,那哪些信息可以界定为商业秘密呢?
我们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和第三方信息,你都可以放在保密协议里面去约定。
经营信息,包括企业的销售客户名单,客户资料。
技术信息,包括图纸、方案、配方、工艺。
财务信息,包括企业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或者说是一些财务的状况,融资的信息。
人事信息,包括薪酬体系,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方信息一般来说就是说企业本身接触到的、需要对其他对象保密的内容,但你员工也知道了,那企业的保密义务也是你员工的保密义务。
所以一般我们在保密协议里面会放这些东西进去,并且我们的原则就是越详细、越具体、覆盖面越广就越好。
为什么?因为保密协议是没有成本的,不像竞业限制协议,你需要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才会生效。
保密协议不需要保密费。保密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但你要通过协议把它的客观标准放在里面。哪些信息属于我需要保密的内容,哪些信息被我界定为是我的商业秘密,员工跳槽之后不能够把这些东西带过去,不然的话我就可以起诉,要求员工赔偿,也可以以不正当竞争或者是刑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行,去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
所以大家看,保密协议的作用其实是非常强大的,对于我们不希望把员工把信息带到别的企业去、带到我们竞争对手那边去,是非常有用的。
说完保密协议,那么再说一下竞业限制协议。
什么叫竞业限制?员工跟你签了竞业限制之后,离职后两年以内不能到同行业或有竞争关系的对手那边去工作,也不能自己去做跟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事情。
但大家注意,竞业限制跟保密协议的区别就在于竞业限制有成本,你必须要给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才有效。
而且,它的主体是由有明确的界定,必须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就是高管、技术主管有这个价值去跟他签。你没必要跟一个清洁工去签竞业限制,离职之后两年内不能去别的公司打扫,这没有任何意义。
还有,竞业限制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制,不能超过两年。如果你一辈子不能干,那成本太大了,没有人负担得起。
另外,竞业限制的补偿有约定,不能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能离职后按月给他补偿。如果员工离职后公司不付竞业限制补偿,只要三个月没付,员工就可以申请去解除。
如果单位想要自己去解除这份协议,之前根本就不需要员工去承担什么竞业限制,不然还得每个月给补偿。如果单位真要主动申请解除,就要额外付员工三个月的补偿。
所以竞业限制签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只有你真的认为他有不竞争的价值,你才需要跟他去签。
那把我们刚刚说到的保密协议、敬业限制协议结合起来,就能起到防止员工跳槽,带走我们机密信息的危险。
不过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也有一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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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协议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是约定,但是我们要通过保密协议把客观的一些信息范围给固定下来。
2.竞业限制协议它是一个约定的义务,侧重内容也不一样。保密协议强调的是不能说,而竞业限制协议侧重的是不能做。
3.二者业务期限也不一样。保密协议严格来说,只要这个信息没有脱密,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不管他离职还是在职。但竞业限制协议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4.最后就是违约责任。保密协议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而竞业限制协议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以上,我们可以通过这两份协议来防范员工跳槽又造成原单位损失的风险。
最后总结一下,我们今天说了这么多关于员工离职和员工跳槽的风险防范,最核心的是什么?
最核心的其实是企业要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有一套完善的劳动制度流程,有员工手册,有录用条件确认书,有保密协议,对于特定员工要有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你什么都没有:
第一,你开人一定违法,因为你没有依据。
第二,如果员工跳槽了,他可能会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比如你的客户给撬到新的单位,把你的生产工艺配方泄露到新的单位去。如果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就等于他没有侵犯你的商业秘密。所以保密协议是必须要签署的文件,它没有成本。而竞业限制,是对于那些更高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做出一定的两年内不能竞业的要求。
归根结底,如果你有制度,你就能掌握一个主动权;如果你没有制度,可能你举步维艰。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句话:用制度对抗法律的偏向性,用制度掌握博弈的主动权。希望大家能够参透劳动法,传递给企业如何掌握主动权的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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