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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模版】餐饮类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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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09: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餐饮类薪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11
第三章  工资        12
第四章  奖惩        12
第五章  福利及卫生        13
第六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14

第二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按时到或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处。
(三)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命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班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出示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的加工令,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让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时,应即报告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在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给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先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员工每月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三章  工资
第五十二条  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知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四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奋、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止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取奖:
(一)记大功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批准: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造诬告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除: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煸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致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除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事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公司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累计,均以同一年度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可互相抵消。
第五章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公司应该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的原则下,举办各种讲座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  为增加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应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  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六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和十六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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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9: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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