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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老师

权威的《劳动合同法解释》-人力资源经理、总经理必须认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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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6: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的很详细,但对企业和劳动者来讲,再结合一些事例再好不过了。总之,实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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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3: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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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12: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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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7: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资料,就是看趋起来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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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0: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已经下载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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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9 11: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三十七条,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徐老师:
1.如果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书面形式通知的对象是谁?是否一定要是人事部门,直接领导是否可以?
3.保留书面通知的证据,除了通知的对象签字以外,还有哪几种方式?比如,EMAIL收件回执是否可以?

[ 本帖最后由 johnson1 于 2008-2-29 11: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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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9: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共有98条,后续的条款有详细的解释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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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09: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徐老师,我爱死你了。你奉献了这么多有用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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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21: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如果能全一些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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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9 14: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面还有吗?

后面还有吗?怎么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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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6 10: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东,谢谢楼主!

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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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22: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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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 12: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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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23: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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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07: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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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08: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hao 啊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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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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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22: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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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6: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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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2: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厂合同上写试用期2个月,实际考核期3个月,事实上往往3个月过了才加工资。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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