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Mini-MBA《职业经理》双证班 经理证+MBA研修证+学籍 +互动微信:122285053 中国经济管理大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酒店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酒店正常营业、办公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和酒店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酒店总经理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3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4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和酒店安保部的指导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5条 酒店的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在公安消防机关和安保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2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6条 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水枪、防火报警装置、应急灯、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器材(各种灭火器具及消防专用装备等)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的状态。 第7条 各通道楼梯出口、安全门、消防通道等部位要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 第8条 酒店要加强并不断完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各部门配备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9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设施、器材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检修、补充和更换,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 第10条 灭火器应放置于通风、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11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 第12条 安保部负责对酒店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 第13条 对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部门和个人,安保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14条 对因上述行为影响灭火而造成危害的,酒店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3章 防火管理 第15条 各级员工都要严格执行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和其他消防活动,做到会使用灭火器具和设备。 第16条 员工需熟悉岗位环境、设施,必须熟记安全操作规定,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消防器材、设备摆放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17条 员工需熟知酒店的报警程序,牢记火警电话。发生火情、火灾时迅速报警,并听从统一指挥。报警时讲明火灾地点、火势大小、燃烧物质、被困人员及伤亡情况以及报警人姓名、部门。 第18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或存放在酒店内,如不慎带入酒店请交由安保部处理。 第19条 在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地方或物资仓库,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遵照各项防火制度。 第20条 各部门因施工或维修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向安保部申报,办理动火手续,明确动火时间、地点、部位和人员,设立监火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安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21条 用酒精清洗机器部件时,要保持室内通风,大量清洗机器时,要到室外通风的地方进行。如无法移动机器,则必须打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沾有油墨和易燃物品的纸张、油布要装在有盖的铁桶里并及时清理。 第22条 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或安装电气设备,如因工程或工作需要使用的,需持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书面申请经安保部批准,经电工安装检查、试用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23条 配电房内不准堆放物品。不准在布草间、楼层小仓库内吸烟,消防分机旁边不准摆放任何杂物。严禁将洗涤剂放在垃圾、衣物滑道口周围。 第24条 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柴油炉以及大功率的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消防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禁止将衣物晾晒在台灯架罩上,不准在房间内生火烧物。 第25条 酒店设立禁烟区,严禁在酒店禁烟区内吸烟,设有复印机、电传机的附近部位禁止吸烟。 第26条 各部门人员在下班离岗时要做到人走灯息、电器断电,不留火险隐患。 第27条 保安员每天对岗位区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重大问题必须上报消防领班和安保部经理。 第28条 消防领班每天对酒店进行巡检,检查酒店各部位,及时发现并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第29条 安保部经理每周对酒店做一次全面检查,着重检查消防重点部门。对消防安全管理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奖惩。 第4章 火灾处理 第30条 如发生火灾,发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部位值班员,应立即将楼层总电门关闭,切断电源,防止爆燃,取持灭火器具进行灭火操作。如情况较为严重,在抢救灭火的同时应及时向消防监控室报警或拨打119火警电话。 第31条 消防监控室必须有保安员24小时值班,如听到铃响报警或人员报警,应立即通知安保部、工程部等迅速到报警现场检查。 第32条 如果火势难以控制,消防监控室值班员要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报警时要清楚准确地说明酒店地点、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待消防队把情况听清楚后才可放下电话,同时应安排人员到路口、通道接应消防车赴现场救火。 第33条 发生火灾时,各部门员工应及时赶到失火现场参与扑救,准备灭火的消防栓或立即使用消防栓灭火。有领导在场时领导指挥,如领导不在时,则由现场员工决定,采取果断措施,立即进行灭火和营救工作。 第34条 如发生火灾,知情不报或不坚守岗位、临阵逃脱者,按其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5章 附则 第35条 本制度由安保部制定并负责组织修订。 第36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使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化,将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到每个班组、每名员工,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隐患,形成酒店安全网络,切实保证酒店消防安全,确保酒店各项工作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相关职责 防火检查由酒店、安保部、各部门按管理职责和工作区域分别组织实施。 第3条 检查依据与检查方法 防火检查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法规和酒店各项消防管理制度,采用日常检查、抽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2章 各阶段消防安全检查 第4条 各阶段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与检查内容如下表所示。 各阶段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与检查内容
第5条 经常性防火检查由安保部每日按班次实施,检查范围为酒店所有区域,检查内容同各部门每日和安保部每周检查内容,特别重点检查酒店内维修改造施工现场和动火部位。 第6条 其他检查由酒店和安保部根据酒店工作实际、季节特点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临时安排。 第7条 各部门应填写“每日防火检查登记表”,安保部每周检查和酒店每月检查时需填写“周月/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当值保安员在检查中如发现隐患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隐患通知书》。 第3章 政府执法部门安全检查的配合管理 第8条 接待工作 接待工作统一由安保部负责,酒店需查验来人的工作证,了解协助配合工作的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手续办事。 第9条 配合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检查、了解核实后,安保部按照其工作要求尽力配合,如工作条件不具备,或工作与经营相矛盾时,要及时请示酒店领导与来店执法部门研究解决。 第10条 检查收尾工作 检查工作结束后,安保部需妥善安排政府执法部门人员离开,整理好工作现场。 第4章 消防安全检查问题整改 第11条 火灾隐患包括公安消防机关依法确定的和酒店安保部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以及各部门自查发现上报的消防安全问题。 第12条 对于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关或酒店安保部视情节和危害可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13条 对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无论是公安消防机关确定的还是酒店安保部检查发现的一律将《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给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并抄报总经理,整改完毕报告安保部,在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前,所在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14条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或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火灾隐患,安保部要具体制定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和落实部门等,提交消防工作例会集体讨论,并经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具体督促落实。整改期间,所在部门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15条 隐患整改完毕,经安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告公安消防机关。 第16条 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检查、巡查人员责成相关人员当场改正。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违反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17条 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保部要根据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和检查情况,填写《消防检查隐患通知书》,由安保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抄报酒店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 第18条 涉及自动消防设施控制点、重点要害部位控制点的火灾隐患,责令工程部限期整改,涉及消防管理控制点的火灾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19条 各部门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纠正或通知工程部维修整改并向安保部反馈信息。安保部应及时组织督查,并责成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期间可行的应急措施。 第20条 火险隐患整改完毕,安保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21条 对一时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火险隐患,安保部应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关,并制定分段整改方案。 第5章 附则 第22条 本规定由安保部制定并负责修改。 第23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全国Mini-MBA职业经理双证班 精品课程 火热招生 函授学习 权威双证 全国招生 请速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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