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的天花板!”上海,男子将行李箱丢在火车站10个小时,回来发现不见了,怒告...
“讹人的天花板!”上海,男子将行李箱丢在火车站10个小时,回来发现不见了,怒告...男子将行李箱放在火车站的摄像头下,10个小时后回来发现行李箱不见了,他认为是火车站私自把他的行李箱处理了,要求赔偿10万元并公开给他道歉。
是不是很匪夷所思?
事情回顾
家住福建的张某兴冲冲地来到上海旅游,玩了几天后打算坐火车回家,在手机上买了票之后来到了上海火车南站。
来到车站之后他才发现买的票是无座的,他不喜欢,于是立马改签到了晚上的票,可是酒店已经退了,还有10个多小时才发车,总不能一直在车站等着吧。
由于行李箱的滚轮坏了,只能提着,他觉得反正时间还早,不如出去再逛逛再回来,拿着行李实在太麻烦了。
张某灵机一动,看到火车站到处都是摄像头,心想这里那么多摄像头,肯定没人敢偷东西,于是他就把行李箱往一个摄像头下一放,美滋滋地出去玩儿了。
没想到,张某10个小时后回到火车站准备取行李时,发现行李箱不见了。
张某顿时慌了,行李箱里可都是"宝贝":都是一些珠宝玉石翡翠之类的手串,加起来价值10多万元呢,这可都是张某花大价钱专门买来送人的。
张某赶紧找到火车站服务台,希望行李箱是被工作人员拿到服务台保管了,可翻遍服务台也没找到。
无奈之下张某只好询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说没看见,而张某说是他自己把行李箱放在火车站一个角落10个小时的时候,在场所有人都惊呆了,因为没见过这种操作。
张某很生气,认为既然把行李带到了火车站,火车站就有义务帮他保管行李,现在弄丢了,必须赔偿他10万元。
火车站工作人员直接就无语了,张某又没通过正规的寄存渠道存放行李,只是随便丢在火车站一个角落,丢了行李和车站有什么关系?
双方争执不下,张某一纸诉状将火车站告上了法庭,要求火车站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本案中,张某并未与火车站之间产生任何保管合同关系,他只是将个人物品随意放置在火车站,并离开长达10小时之久,火车站没有义务无偿、无条件地为其保管财物。
张某认为是火车站工作人员"清理"了他的行李箱,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仅凭张某一面之词,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公共场所存在遗失、被盗的风险,他本人应当对自己的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安全注意义务。
火车站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虽然对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应当泛化。
张某要求火车站对其"未寄存"的私人物品承担赔偿责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
想出去玩儿又不想带行李,那就花点小钱把行李寄存,车站的摄像头是挺多的,但不是专门给你看行李的。
行李丢了首先要做的是报警,能找到算你运气好,找不到也只能自认倒霉,哪有莫名其妙的去找人家火车站索赔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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