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中国经济管理大学本科教育HR案例之《管理劳动关系》
【案例一】案例概述:某保险公司新招募一批员工,人力资源部张部长要在已经通过笔试的应聘者大会上讲话,涉及到公司与劳动者主要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人力资源部李秘书准备的讲话稿,张部长谈到新进员工不买保险,工资低于集体合同,员工病假不得超过15天,否则,一律解除合同,并且不予补偿。
秘书建议:解除合同必须合乎约定或者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依法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管理不能违反劳动法。
【案例二】
案例概述:某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并支付工资、补助选送五名本科毕业生到某高校攻读MBA,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学成后该批学生中三人不辞而别,一人考上公务员,一人应征入伍,公司一律不放行,并要求每人按照10万元进行赔偿。
秘书建议:用人单位无权限制劳动者报考公务员和应征入伍。
【案例三】
案例概述:张某与某私企签定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试用期十个月;张某在一年内能完成销售额五十万元,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完成销售额一百万元,公司另为其购买医疗保险。
秘书建议:尽管合同自由,但也存在边界,合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否则约定无效。试用期不能超过半年;社会保险不是福利,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的义务。尽管有约在先,企业没有免责的权利,张某可以安心工作。
【案例四】
案例概述:某学院毕业生陈某由单位出资5万元在某大学参加培训,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学成后,陈某仅在单位服务2年就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要求陈某赔偿单位3万元后,才肯放人。
秘书建议:法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并不忽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均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单位出资培训属实,按五年为限逐年递减方式返还,案例中单位主张合法、合理,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案例概述:武汉某公司销售代表,因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绩效标准,被公司辞退。秘书建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为“不能胜任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即使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被辞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