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避税筹划方法
(一)转让定价法
2、转让定价的主要方法
由于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买卖双方均有权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自愿,别人无权干涉,因而转移定价是一种合法行为而被企业广泛运用。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把企业利润由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甚至转移到国外,这从关联企业总体来讲,一个或几个关联企业的高进低出,必然伴随着另一个或几个关联企业的低进高出,其总体利润并未引起变化,但通过转移利润,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从而增加整个关联企业的税后所得。下面从货物、无形资产、劳务、租赁资产、贷款利息及管理费用等方面,对转让定价的具体运用做一介绍。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如适用基本税率17%的增值税企业,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低价售给适用低税率13%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企业的销售额,但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企业也可以从中多分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故意抬高进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得一部分。
(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货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关联企业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另一方利润,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企业另一方亏损或微利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则按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成本。也有一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畅的企业,由于其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自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多收、少收或不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即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下岗富余人员兴办厂办经济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非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如有些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关联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又如某些企业将本企业生产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得好处。这样即达到了减少税负的目的,又解决了企业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5)通过固定资产租赁来转让定价,影响利润。比如融资租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付租赁费,租赁期满后设备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费中一般包括设备价格、手续费、付款利息等。关联公司之间发生有形资产租赁时,其租金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关联公司通过固定资产的出租来进行固定资产的转移,并可通过收取高额或低额的租金来转移利润。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盈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待遇。
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它们之间两个分主体分别作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从而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甲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乙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这是较典型的租赁避税效应。
租赁产生的避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进行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旧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这一点租赁与筹资法中的一些内容有共同之处。毕竟租赁可以使承租者马上可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从表面上看,经营租赁避税是将承租人经营所得利润以一部分支付租金来降低承租人利润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然而经营租赁有一个问题比较麻烦,即租赁设备的折旧问题。对出租者和承租者来说,折旧额的多少会直接冲减利润收入或租金收人。一般作法是:折旧费由承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缴纳给出租者(以租金的形式缴纳)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折旧由承租者负责。无论折旧以什么形式提取,折旧期限怎样确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与避税直接相关的。
上述多种多样的转让定价形式,其根本出发点无非就一条,即减少高税率区的应税收入,因此,转让定价避税法也可以总结为:①当甲企业税率高,乙企业税率低时,甲降低对乙的产品售价和压低对乙的收费标准;②当甲企业税率低,乙企业税率高时,甲抬高对乙的产品售价和提高对乙的收费,以此减轻整体所得税负,此外还能减轻或规避预提所得税,减轻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等。
当然,转让定价的好处还不仅限于税收方面,关联企业间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进行低价倾销,或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在当地的形象,避免汇率和通货膨胀风险,加速成本收回和利润汇回等。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目的,选择提高或降低关联企业的利润,达到最佳效益。
(二)膨胀成本法
膨胀成本避税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所得税的,在应用过程中注意不能违法,做到成本列支符合税法规定,实现不违法的关键是掌握一些法律界限。
1.工资薪酬成本法
工资薪酬是企业重要的一部分成本。薪酬的不同设计会是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负担。工资记入成本有两种不同的方法:计税工资法和绩效挂钩总额法。不同的方法会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所以企业事先应进行测算,比较那种方法对自己最为有利,进行合理的选择。
2.折旧分摊成本法
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关系到税负轻重。折旧的计算方法很多,包括:(1)平均使用年限法,即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平均计算,提取折旧额,其计算方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残值后除以使用年限,得出应提取的折旧额。(2)自然损耗法,即根据固定资产自然磨损程度提取折旧,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折旧额的提取先少后多。(3)加速折旧法,即根据机器的有形及无形损耗和科技的发展,以比机器寿命短的年限提完折旧额。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企业来说会产生不同的税负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产生的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差异。企业就是在国家有关折旧规定范围内通过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力图减少税负,维护企业利益。
从减轻税负出发,一般来说,平均使用年限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重。这是因为平均使用年限法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某一年利润过于集中,而别的年份利润骤减,避免山头式利润的“谷”和“峰”,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快速折旧法把利润收入统统集中在后几年,使后几年的利润收入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从而导致后几年必然承担较重的税负,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由此,就利用折旧避税而言,可归纳为这样的结论:折旧也好,利润也好,凡是大起大落的变化,其所承受的税负就重,凡均衡、稳定的发展,就可以避免一些税负损失。案例: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使用期限为10年。10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年利润均维持在20万元。该企业适用税率见下表。分析在不同折旧方法下的税负水平。 利润收入/万元 | 适用税率(%) | 5以下 | 5 | 5—10 | l0 | 10—15 | 15 | 15—20 | 25 | 20以上 | 40 | (1)企业实行平均使用年限法计算折旧:
年折旧额为:100万元/10件=10万元/年
年折旧率为:(10/100)×100%=10%
扣除折旧后的利润收入为:(20-10)万元=10万元
年纳税额:(10-5)万元×10%+5万元×5%=0.75万元
税负为:(0.75/10)×100%=7.5%
(2)企业使用自然损耗法折旧,第1—10年折旧额和机器损耗程度及年折旧额提取量见下表 第1—10车折旧额和机器损耗程度及年折旧额提取量表
项目
年限 | 损耗程度(%) | 损耗程度计算的折旧额/万元 | 第一年 | l | 100x1%=1 | 第二年 | 3 | 100×3%=3 | 第三年 | 5 | 100×5%=5 | 第四年 | 7 | 100×7%=7 | 第五年 | 9 | 100×9%=9 | 第六年 | 11 | 100×11%=11 | 第七年 | 13 | 100×13%=13 | 第八年 | 15 | 100×15%=15 | 第九年 | 17 | 100×17%=17 | 第十年 | 19 | 100x19%=19 | 合计 | 100 | 100 | 第一年扣除折旧后利润收入为:(20-1)万元=19万元
应纳税额:
(19-15)万元×25%+(15-10)万元×15%+(10-5)万元×10%+5万元×5%=2.5万元
税负为:(2.5/19)×100%=13.5%
第二年扣除折旧后利润为:(20-3)万元=17万元
应纳税额:
(17-15)万元×25%+(15-10)万元×15%+(10-5)万元×10%+5万元×5%=2万元
税负为:(2/17)×100%=11.76%
第三年扣除折旧后利润为:(20-5)万元=15万元
应纳税额:(15-10)万元×15%+(10-5)万元×10%+5万元×5%=1.5万元
税负为:(1.5/15)×100%=10%
第四年扣除折旧后利润为:(20-7)万元=13万元
应纳税额:(13-10)万元×15%+(10-5)万元×10%+5万元×5%=1.2万元
税负为:(1.2/13)×100%=9.23%
第五年扣除折旧后利润为:(20-9)万元=11万元
应纳税额:(11-10)万元×15%+(10-5)万元×10%+5万元×5%=0.9万元
税负为:(0.9/11)×100%=8.18%
第六年扣除折旧后利润为:(20-11)万元=9万元
应纳税额:(9-5)万元×10%十5万元×5%=0.65万元
税负为:(0.65/9)×100%=7.22%
第七年扣除折旧后利润为:(20-13)万元=7万元
应纳税额:(7-5)万元×10%+5万元×5%=0.45万元
税负为:(0.45/7)×100%=6.43%
第八年扣除折旧后利润为:(20-15)万元=5万元
应纳税额:5万元×5%=0.25万元
税负为:(0.25/5)×100%=5%
第九年扣除折旧后利润为:(20-17)万元=3万元
应纳税额:3万元×5%=0.15万元
税负为:(0.15/3)×100%=5%
第十年扣除折旧后利润为:(20-19)万元=1万元
应纳税额:1万元×5%=500元
税负为:(500/10 000)×100%=5%
十年内平均年纳税额为:
(2.5+2+1.5+1.2+0.9+0.65+0.45+0.25+0.15+0.05)万元÷10=0.965万元
平均税负为:
(13.15%+11.76%+10%+9.23%+8.18%+7.22%+6.43%+5%+5%+5%)÷10=8.1%
(3)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如头五年利润全部作为折旧提取,即五年前纳税额和税负均为零,那么,后五年的年纳税额和税率完全相同,年利润额为20万元,应纳税额均为:
(20-15)万元×25%+(15-10)万元×15%+(10-5)万元×10%+5万元×15%=2.75万元
年税负为:(2.75/20)×100%=13.75%
用十年平均后五年纳税额和税负,则十年内平均纳税额为:
2.75万元×5/10=1.375万元
十年内平均税负为:(1.375/10)×100%=13.75%
比较上述几种折旧提取计算法表明,从减轻税负出发,平均使用年限法承担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次之,加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平均使用年限法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从而防止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而另外年份利润骤减,使利润底数扩大,避免了“山头式”利润出现,纳税额和税负都较小。当然,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结论又会不一样。
3.技术改造时机选择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为了改善其工作性能和产生更好的收益,而对其进行技术和工艺上的革新、改造。从理论上讲,技术改造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内进行。但在实际生活中如何选择技术改造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更好的经济利益,则是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从纳税角度讲,企业选择不同的时间也会对纳税产生影响。因此,技术改造时间并非任意,而是有一个时机选择的问题,即选择最佳时间有利于避税活动,选得好,企业的好处就多,纳税额就相对减少;反之,企业的好处少,纳税额多。计算结果表明,在第七年进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多。
关联企业间的技术转让当然会依照转让定价的途径来进行纳税筹划,而且这条途径也相对容易一些。若是非关联企业,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在转让技术时合作,使技术转让价格相对较低,甚至低于征税的起点,应该说,这是一个双赢决策。案例:某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使用期限10年,且该企业实行平均使用年限法提取折旧。当机器正常运转且是满负荷工作时,该机器设备10年内生产产品的收入和利润表(假设成本仅由折旧组成)和适用税率表分别如下: 该企业10年内折旧、销售收入及利润分年表(万元)
年限
项目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 | 折旧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收入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0 | 利润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0 |
适用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 适用税率(%) | 0.5以下 | 5 | 0.5—2 | 10 | 2—5 | 15 | 5—10 | 25 | 10以上 | 40 | 企业10年内纳税额及税负如下:
第一年纳税额:
(10-5)万元×25%+(5-2)万元×15%+(2-0.5)万元×10%+0.5万元×5%=1.875万元
税负为:(1.875万元/10万元)×100%=18.75%
第二年纳税额:
(9-5)万元×25%十(5-2)万元×15%+(2-0.5)万元×10%+0.5万元×5%=1.625万元
税负为:(1.625万元/9万元)×100%=18.06%
第三年纳税额:
(8-5)万元×25%+(5-2)万元×15%+(2-0.5)万元×10%+0.5万元×5%=1.375万元
税负为:(1.375万元/8万元)×100%=17.19%
第四年纳税额:
(7-5)万元×25%+(5-2)万元×15%+(2-0.5)万元×10%+0.5万元×5%=1.125万元
税负为:(1.125万元/7万元)×100%=16.07%
第五年纳税额:
(6-5)万元×25%+(5-2)万元×15%+(2-0.5)万元×10%+0.5万元×5%=0.875万元
税负为:(0.875万元/6万元)×100%=14.58%
第六年纳税额:
(5-2)万元×15%+(2-0.5)万元×10%+0.5万元×5%=0.625万元
税负为:(0.625万元/5万元)×100%=12.5%
第七年纳税额:
(4-2)万元×15%+(2-0.5)万元×10%+0.5万元×5%=0.475万元
税负为:(0.475万元/4万元)×100%=11.88%
第八年纳税额:
(3-2)万元×15%+(2-0.5)万元×10%+0.5万元×5%=0.325万元
税负为:(0.325万元/3万元)×100%=10.83%
第九年纳税额:
(2-0.5)万元×10%+0.5万元×5%=0.175万元
税负为:(0.175万元/2万元)×100%=8.75%
第十年不用纳税。
十年总税额为8.475万元,总税负为15.69%。
如果第三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两年已提折旧2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三年到第十年这八年,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及税负就会发生下表所示的变化。 技术改造前该企业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及税金表(第三年到第十年,单位:万元)
年限
项目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 | 折旧 | 12.5 | 12.5 | 12.5 | 12.5 | 12.5 | 12.5 | 12.5 | 12.5 | 收入 | 27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利润 | 14.5 | 14.5 | 13.5 | 12.5 | 11.5 | 10.5 | 9.5 | 8.5 | 税金 | 3.675 | 3.675 | 3.275 | 2.875 | 2.475 | 2.075 | 1.75 | 1.5 | 税负 | 25.34% | 25.34% | 24.26% | 23% | 21.52% | 19.76% | 18.42% | 17.65% | 年折旧额的计算是用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后八年后的平均值,即100万元/8年=12.5万元/年。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与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故此处不再重新记述详细计算过程。
后八年和前两年纳税额相加得到总纳税额为:
(18 750+16 250+36 750+36 750+32 750+28 750+24 750+20 750+17 500+15 000)元=248 000元
十年内总税负为:
(248 000/1 140 000)×100%=22.75%
如果第五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四年已提折旧4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五年到第十年这六年中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下表。 技术改造后该企业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及税金表
(第五年到第十年) (万元) 年限
项目 | 第五年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 | 折旧 | 16.67 | 16.67 | 16.67 | 16.67 | 16.67 | 16.67 | 收入 | 35 | 35 | 33 | 31 | 29 | 27 | 利润 | 18.33 | 18.33 | 16.33 | 14.33 | 12.33 | 10.33 | 税金 | 5.207 | 5.207 | 4.407 | 3.607 | 2.807 | 2.007 | 税负 | 28.41% | 28.41% | 26.99% | 25.17% | 22.77% | 19.43% | 年折旧额是用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第五年到第十年这六年中,即100/年=16.67万元/年。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与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
后六年和前四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
(18 750+11 250+16 250+52 070+52 070+13 750+44 070+36 070+28 070+20 070)元=292 420元
十年内总税负为:
(292 420/1 239 800)×100%=23.59%、如果第七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六年已提折旧6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七年到第十年这四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下表。
后四年和前六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
(18 750+16 250+13 750+11 250+8 750+6 250+118 750+110 750+102 750+94 750)元=502 000元
十年内总税负为:
(502 000/1 730 000)×100%=29.02% 技术改造后企业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表
(第七年至第十年) (万元) 年限
项目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 | 折旧 | 25 | 25 | 25 | 25 | 收入 | 60 | 58 | 56 | 54 | 利润 | 35 | 33 | 3l | 29 | 税金 | 11.875 | 11.075 | 10.275 | 9.475 | 税负 | 33.93% | 33.56% | 33.15% | 32.67% | 年折旧额的计算是用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第七年到第十年这四年中,即100万元/4年=25万元/年。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同前,此处不再赘述。
如果第九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八年已提折旧80万元对所用酒机器设备进行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九年到第十年这两年中的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下表。 技术改造后企业年折、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表
(第九年至第十年) (万元) | 第九年 | 第十年 | 折旧 | 50 | 50 | 收入 | 75 | 72 | 利润 | 25 | 22 | 税金 | 7.875 | 6.675 | 税负 | 31.5% | 30.34% | 年折旧额的计算是用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第九年到第十年这两年,即100万元/2年=50万元/年。
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同前所列。
后两年和前八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纳税总额为228 500元,总税负为23.08%。
根据上述不同年限进行技术改造的情况,我们做进一步分析,看看究竟哪一年实行技术改造的效果最好。
首先分析一下不同时期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的利润、税收、税负的增长幅度。以企业最初投资所用的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年限折旧法时预期实现的利润为基数。
第三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是:
(技术改造后实现的十年利润总额-未实行技术改造时十年的利润总额)/未实行技术改造时的十年利润总额×100%=(114-54)万元/54万元×100%=111.11%
纳税额增长率为:
(技术改造后的十年纳税总额-未实行技术改造时十年的纳税总额)/未实行技术改造时的十年纳税总额×100%=(24.8-8.475)万元/8.475万元×100%=192.63%
税负增长率为:
(技术改造后的十年总税负-未实行技术改造时十年的总税负)/未实行技术改造时十年的总税负×100%=(21.75%-15.69%)/15.69%×100%=38.62%
第五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是:
(技术改造后实现的十年利润总额-未实行技术改造时十年的利润总额)/未实行技术改造时十年的利润总额×100%=(123.98-54)万元/54万元×100%=129.59%
纳税额增长率为:
(技术改造后的十年纳税总额-未实行技术改造时十年的纳税总额)/未实行技术改选时十年的纳税总额×100%=(29.242-8.475)万元/8.475万元×100%=245.04%
税负增长率为:
(技术改造后的十年总税负-未进行技术改造时十年的总税负)/未进行技术改造时十年的总税负×100%=(23.59%-15.69)/15.69%×100%=50.35%
第七年进行技术改造时,企业利润增长率为(计算公式同上):
(173-54)万元/54万元×100%=220.37%
纳税额增长率为(计算公式同上):
(50.2-8.475)万元/8.475万元×100%=492.33%
税负增长率为(计算公式同上):
(29.02%-15.69%)/15.69%×100%=84.96%
第九年进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为(计算公式同上):
(99-54)万元/54万元×100%=84.33%
纳税额增长率为(计算公式同上):
(22.85-8.475)万元/8.475万元×100%=169.62%
税负增长率为(计算公式同上):
(23.08%-15.69%)/15.69%×100%=47.1%
为了充分发现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增长最小,我们对第三年、第五年、第七年、第九年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利润增长造成的纳税额的增长和税负的增长作一比较,从中就会发现在哪一等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利润最高,税负最小。进行这种比较的具体方法是,用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税负增长率除以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纳税额增长率,公式是:
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税负增长率/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纳税额增长率×100%
依照这一公式,第三年进行技术改造后,这一公式值为:
(38.62%/192.63%)×100%=20.05%
第五年进行技术改造后,这一公式值为:
(50.35%/245.04%)×100%=20.55%
第七年进行技术改造后,这一公式值为:
(84.96%/492.33%)×100%=17.26%
第九年进行技术改造后,这一公式值为:
(47.1%/169.62%)×100%=27.77%
计算结果表明,在第七年进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多。
这个分析、计算向我们提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任何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都有一个最佳时间选择,这个选择恰当与否与企业的利益有十分重要的关系。上面的分析和公式计算仅是向读者和纳税者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和方法,具体到某一企业、某一个纳税人,还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以便确定一个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技术改造时间表。
4.费用分摊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三大类。这些费用构成了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不同的费用要结合具体的税收规定进行合理筹划,例如不同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是不同的,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要注意这一点。
财务费用主要来源于企业筹资。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任何有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就谈不上。然而,怎样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最大效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不那么简单了。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1)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2)金融机构贷款;(3)自我积累;(4)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某些筹资形式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的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他们承担的税负也相应地大或小。从避税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表现在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税额,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多样化、企业化,企业与银行之间也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即企业与金融机构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以及其他金融服务。这种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在我国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非违法的,因而属于避税筹划的范畴。
与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融资拆借相比,企业内部筹款或发放股票的灵活性更大,因为这时的纳税企业背后是成千上万与纳税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团体,股息往往具有很强的吞噬利润的能力。在对股息收入征税很不完善的当前,利用这方面的税法漏洞和不完善进行的避税行为相当普遍。
5.研发费用
国家鼓励企业进行多进行研发,所以在税收上有许多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增加研发费用,膨胀成本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企业做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可扣除限额内可以作为费用全额列支,这样增大了企业成本,同时可以作为留住人才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企业职工的当期工资总额下降,个人所得税也会降低。
(三)价格拆分法
价格拆分法是指一件产品的价格拆分成两个以上的价格。因为目前的产品多为复合产品,一方面是产品本身,另一方面是产品附加的服务。包括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一般而言,产品销售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但如果既销售产品又提供劳务则为混合销售,以并缴纳增值税。这样,其已有必要考虑是否要分别进行核算,那种方式下的税负较低。
案例:
某塑钢厂为建筑物设计、安装钢窗,销售额为1亿,其中产品价格仅为500万。应就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两者分离开来,由两家企业分别进行设计安装和销售。这样并不影响进项税的抵扣,但税率降为了3%(安装业),目前我国的工业企业增值税的平均税负是7%,很显然,将业务分离,即将价格拆分后,税负降低一半还多。
第二方面,所得税也有优势。销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减轻,而设计安装企业将营业额乘以2.5%作为应纳所得税。
将思路打开,可以在诸如工资,租金等方面将价格拆分,降低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