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讲义] 《新劳动合同法与国内企业竞争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
《劳动合同法》通过以后,有些单位解除老职工的合同,包括大型的国有企业,包括一些组织带头来,中央电视台有人说,报上说裁人都是《劳动合同法》惹的祸。听来听去认为《劳动合同法》带来两大问题: 一、用工机制没有了,使得更加僵化了。写了一个无定期劳动合同,非得强制性不可,而且劳动单方面表示。无定期劳动合同,有的经济学家,说是无限期、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些经济学家这么说。
后来又的记者说你们怎么不跟经济学家PK一下,我说连概念都没有搞清楚,我们PK什么?我们没有无定期劳动合同,只有一个无固定期限的,这个概念都不一样。我说把《劳动合同法》给我读清楚了再说。是不是僵化了体制?无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这个事我觉得还得全面看。
最近国务院搞了一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也公开征求意见,我想说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把14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集中列出来。原来是雇主一方有意见,觉得无固定期限是可以解除铁饭碗。不是保护我们权利吗?怎么又解除啊?很多报社记者给我们打电话,说你们是怎么弄的?我说怎么了,出什么大事。他说列了14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说有什么不一样吗?不过是集中起来,显得扎眼一点。原来觉得企业用工机制僵化,现在列出来,那边有意见,说向资方妥协。
究竟是怎么回事?在现在我们法制国家,不能违反法律。国务院法制办,人家也不是说都是糊涂人,我和法律不一致,那是不可能的。现在在座有在行的,有很多律师、法律工作者都盯着的,不可能违反法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决,39条、41条都列出来,一个字不差。大家说怎么解除了,劳方有意见了。刚才说谁都没有读懂《劳动合同法》,我说《劳动合同法》要说文字是很简单的,但是没有放在一块儿。
曾经我跟有些同志底下聊天争论,觉得法律条文应该怎么写?尤其是翻译国外的一些东西,我说你们这些话翻译出来我看不懂,我的学历不低看不懂,老百姓怎么看得懂,还是有一个问题,写得出来东西能看懂。拿坡仑说过,写的东西出来得让老太婆能看懂。
在座应该都能看得懂,但是拿出来大家都看不懂。我们说误读了,包括有些专家,引导大家没有正确引导我听了一些同志也批评,怎么全国人家傻,就你们几个人明白,我们都误读了,只有你们没有误读。现在新《劳动合同法》要说清楚,还真得费一些口舌。我觉得保护劳动者的自由,包括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也是这部法涉及到劳动公约双方基本的原则。这个劳动工自由流动不能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当然这个用工自主权在我们目前的条件下,还有一定的条件。
所以我觉得劳动合同法我们认为,如果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限制了用工单位的自主权,我们没有这样。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国际上基本上是接轨的。有些学者是批评我们,批评我们说什么呢?说解除劳动合同有三个条件:正当告知;正当事由;第三要有经济补偿。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大国没有一个。而我们国家作为一个大国,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这么严格,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就唯一是我们国家。有的学者是这么批评我们的。
但是据我们了解大体上都是这么规定的,国际劳工组织解除公约明确规定,是要这么三个条件都要具备的。说美国可能稍微宽松一点,有的同志跟我们说,我也刚从美国回来,我也稍微问了一下,我说你们这块解除劳动合同,限制严不严?当然可能局部个别案例,老板跟我们聊天这么说,他说讲一个真事,这个人我还没有说解除劳动合同,干活手底下不利落,干完活办公室挺乱的,手底下挺乱的,什么都没有收拾,收拾干净利落一下,人家说这不是我的活,不该我干。如果我看到办公室的人我会说的。人家说不是我的活,应该清洁工来干。老板就再呆一会儿来了,工会的人来了,说你在虐待职工,工会压力很大。工会这方面我盯不住,他们对咱们成立工会多多少少有点阻力,把咱们国家的工会认为和他们国家差不多。但是应该对我们国家的工会,应该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解释。
各个国家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限制又是非常严格的。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国家的公共权利,国家都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解除。有些通过司法审判来解决,咱们国家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做出规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据我们了解掌握得也很严格。意大利有一个学者是这么跟我说的,说我们国家什么样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呢?是有正当事由,这个学者不了解情况,我说你们通过司法审判实践,你们学者归纳归纳都有一些什么正当的事由?他说我们正当事由在哪里?在法官的肚子里,法官说具有就具有,法官说不具有就不具有。
而且在我们国家法官看来,所有都不具备正当事由。司法审判也掌握很严格,都是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干预劳动关系。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因为我们国家劳动关系确实非常脆弱,非常不稳定。大家说一个数,一些同志说有50%的人没定合同,在定的合同当中,一年一定,占60%。甚至一年定几次。
所以为了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说就要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我们全国人大法工委非得要怎么样?国务院草案,温家宝总理盖了章都是这么定的,要解决这个问题,说明当中就是这么说的。《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最后在调整有一些调整,增加了一些规定,各方面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认识,但是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按照我们国家的基础设施,就是将党的意思,通过全国人民的意思,转化为国家的意思,以法律来实施,让全国上下一起遵循,都要照着办。
现在有些同志说,是不是要解决一定实际问题,因为社会反映这么多,对国有企业开口,有些外资企业能不能对外资企业有点优惠,经济学家说了,能不能对中小企业获免一点,如果真要这么闹下来,我们法管谁呢?写了半天干什么呢?有些同志,包括有些记者也说,说这是不是《劳动合同法》能够这么迅速通过,是不是和山西小黑砖窑有关系?我不知道记者是什么想法?但是我是这么说的,我觉得常务审议是很理性的。因为很多条文的规定,都是早就定下来的,在二审稿、三审稿定下来的,在四审稿没有太大的变动。劳动部门应该管,你不能不管,有关部门得查去,该处理得处理。如果不合法,不管那不行,就增加这么一条。
所以我们觉得,《劳动合同法》对用人担任、用人机制没有影响,而且保护了自主权,这是立法基本考虑点。有些同志说,尤其有些国企业说,用工机制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解除不了。《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就解决这个问题了,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些企业界,包括一些学界的评论,劳动法打破了铁饭碗,但是从实施过程中,实际上是解除不了。我说如果《劳动合同法》当时给了你这么一个机遇,你现在没有充分的把握法律的规定,运用法律,这项制度没有很好利用起来,《劳动合同法》再一次给予了你这个机遇,如果这次机遇不再利用的话,还是那么干的话,那么就怪不得国家的法律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都能解除劳动合同,你说你解决不了。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对国有企业还有很多特殊的照顾,这个机制,可以说国家法律再次给了你这么一个机会和权利,而且现在《劳动合同法》社会炒得这么热闹,大家都知道,你再不把握这次机遇,你还是用特殊的情况,你不能解除职工,无固定期限合同,你还是铁饭碗,那怪谁,只能怪自己。
很多企业来说,我们都定无固定期限,但是解除可以解除得掉,但是我们国有企业有一些问题,觉得进了国有企业是铁饭碗,但是法律规定不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下,14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不愿意干活了,经营不正当,经营不好,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从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大体上就这些情况,通过他们司法审判时间,学者总结出来,18种石油和我们现在13种石油大体上一样的,只不过说法不一样,意思都是一样,不好好干活,违反规章制度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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